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今年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调整

    信息发布者:邢秀华
    2017-06-01 23:48:08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转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所调整。      放贷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放贷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申请条件      符合放贷条件的个人应满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符合放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满足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2年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贴息2/3,个人承担1/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3年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贴息1/3,个人承担2/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余基础利率的50%+上浮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应由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